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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政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

2012年04月17日 11:28  点击:[]

思政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

    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,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,是维护学校工作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规范本部门的档案管理,增强本部门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,特制定本工作细则。

一、学校印发的各类文件、通知,各教研室的分类总结,部门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,同本部门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有关的材料以及部门教师的人事、职务、业务资料等均属于归档范围。

二、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档案人员进行整理、归档、集中管理,任何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。

三、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,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柜、橱。本部门的档案由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。

四、系统地建立学校档案、部门档案、教师档案等各类别档案。学校档案和部门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,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、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。
    五、档案人员应按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,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、装订、编制目录,进袋入档。档案袋、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学校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。

六、部门教师任免、考核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获得学位、学历,入党,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;外来文件、函件由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。校内印发的文件应分类后及时归档保存。

七、校外人员来部门查阅档案,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;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、职务档案;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,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仔细核对签署意见;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性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,并要办理登记手续,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。

八、照片、底片应放入影集;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盘、磁盘应放置密封盒里。

九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及文件材料,应通过鉴定,有关方面确认签字,严格履行销毁审批手续,方可办理销毁。

十、档案管理人员因调离等原因离开本部门时,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后方可调离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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